段文杰律师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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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杰律师,深圳公司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签订的许多种类的合同都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比如工程类的合同等,因此,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提前了解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并且知道有哪些防范措施,那么,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都有哪些呢下面将带来相关知识。
一、合同风险管理有哪些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不好合同,就管理不好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因此,管理者应该时刻具备风险意识,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应当注重防范五个方面的风险:
1、避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合同无效的风险。
2、避免合同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和意思表达的不真实,防止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风险。
3、避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遗漏主要条款,防止合同权利残缺的风险。
4、避免未签订合同、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5、避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不能控制合同风险,就不能避免企业经营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所以应当尽可能地防范合同风险,主要措施有: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从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无效等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除《合同法》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
2、企业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企业在签约前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对设计、施工队伍还应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业务部门经办人对上述证件复印件应留存备查。对标的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企业业务部门应派专人实地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对方的商誉、财务状况、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人员构成等。
3、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一般仅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比口头形式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所以最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4、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同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合同中所列明的每个条款尤其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及其数量条款、质量和包装条款、付款方式和时间条款、交货方式和时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注意用词严谨避免语意模糊。另外需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等等。
5、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具体明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定。”所以,在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那么要明确约定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7、加强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对外签约不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外携公出,禁止出租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笺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
8、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合同做认真的推敲,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允许、鼓励经营的范围,还是被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时,有权询问与合同谈判、签订的有关情况。若发现合同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委托代理人或经办人员修改或纠正,以符合合同谈判、签订、审查的各项要求,从而杜绝合同隐患。
9、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作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企业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岗位制度》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10、加大对合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真正做到自觉依法办事。企业应制订《合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制考核序列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工作布置,每季度末重点对有关业务部门所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求上述业务部门整改如未能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则按《合同考核办法》处分。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合同的风险是有很多种的,所以,我们应该针对自身情况,提前了解提前了解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有哪些,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这样,才能在以后,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锦州律师。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如租房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签订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很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未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有可能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下面,整理了有关签订合同怎么处理的注意事项。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可以口头更改。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7、合同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